关于执行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2022-05-24 14:09
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自《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以及《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9〕37号)实施以来,按照全市招标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优化整合资源,推动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强化了专家管理,建立了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经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交易的项目,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浙财采监〔2017〕3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二、使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三、工程建设类(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文)以及前期物业、国企招标采购等项目,参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四、使用库外专家的项目,参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或招标人自行决定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5月23日
附件信息:132978465766972656.pdf13297846617634765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