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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10 10:12 信息来源:市本级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杭州市“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高效有序开展,结合前期运行实际,特制订《杭州市“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2022年3月3日     

 

 

 

杭州市“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

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省、市委数字化改革要求,保障“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活动规范、协调、平稳开展,提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专家及评标系统等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规范有序、高效运作、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等,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场地设置]“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现场设为评标主场和评标副场。评标主场设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评标副场数量由专家抽取系统根据评标委员会人数以最大化原则随机产生。

第三条  [场地申请]申请实行“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安排开评标活动时间时同步通过系统申请,试行期间同一天全市一般不超过2个项目。

第四条 [评标时间]评标开始时间一般为11:00或13:00。项目开标时间应根据评标时间进行适当安排,建议一般应提前于评标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五条  [现场服务]评标主、副场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到本地评标的评标专家身份核验、签到、CA申领和秩序维护等工作;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主场全程服务,在评标开始前,协助专家完成《评标专家确认表》的签署;相关系统维护人员应做好技术支持及保障。

第六条 [专家抽取]评标专家应由主场通过杭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专家抽取系统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出现临时请假、需要回避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时,副场应及时通知主场,由主场做好缺席登记,并落实评标专家补抽和通知工作。

专家通知原则上均实行语音通知;如遇到语音通知系统出现故障、开标失败需通知专家无需参加、语音通知时间不足等特殊情况,经监管部门同意后由主场负责人工通知。

第七条[澄清说明]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由招标人(代理机构)通知投标人通过主场的答疑室、录音电话等完成书面或电子答辩,并通过系统将答辩结果反馈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 [资料确认]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通过视频会议子系统与副场评标专家确认需要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专家应通过CA签章签署完所有评标资料,并收到评标主场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九条 [资料保存] 协调系统能自动录制评标活动过程音视频等评标记录,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及时下载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和音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主场按月做好“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项目情况统计。

第十条 [费用支付]“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项目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标准执行。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代理机构)按《指引》标准计算劳务费并通过会议系统与评标专家当面确认后,在交易业务系统中打印《专家银行信息明细表》并留存,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中(终)止]因项目中(终)止等特殊原因需取消已预订项目的,主场交易中心应在项目评标开始前尽早进行项目撤销等相关操作;逾期不办理的,视情暂停后续项目的场地申请。

第十二条 [评标中断]因网络中断、系统故障、电力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中断时,主场交易中心应及时通报项目监管部门,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资料封存、专家安排和信息保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标重启]对于评标中断的项目,待相关故障排除后,主场交易中心应及时通报项目监管部门,招标人(代理机构)按规定做好评标主、副场资料启封及后续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重新评审]对于重评项目,主场应根据监管部门意见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专家用餐]由主场负责统计明确订餐事宜,招标人(代理机构)承担评标主、副场评标专家等的订餐及餐费,订餐一般采用网络方式,餐费标准一般为40元/餐/人。

第十六条  [现场管理]若有评标专家、招标人(代理机构)严重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情形的,应按照开评标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主场,评标结束后统一由主场负责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要求]评标主、副场要加强对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的协同配合、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不得随意降低要求、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相关说明]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