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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相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2020-11-02 10:35

各评审专家: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相关问题的复函》(浙财采监〔2020〕7号)文件相关解释,自2020年11月起,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事项作出以下调整:

1、现行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明确为税前收入。

2、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系统设置要求,由交易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次履行扣缴义务。

3、扣除个税后的评审(论证)费由交易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评审专家个人银行卡内。

4、专家评审收入申报纳税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的制度办法执行,评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其余涉及的税费由评审专家个人按规定进行自行申报缴纳。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2日